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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区大中型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朝阳区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每年抽检我区三至五个政府采购大中型工程类项目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条 项目投资评审内容,按照“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二(2003)113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朝阳区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配合经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执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要保证项目留有15%以上余款尚未拨付至供应商。
第六条 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项目竣工决(结)算资金,按照审定后的资金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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