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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醴泉老井”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河南东方国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5070789号“醴泉老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醴泉”,二者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整体亦未使其与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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