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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更多资质许可申办问题,请与在线专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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