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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勇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据此,您介绍的活动也属于营业性演出活动,需要依法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更多营业性演出许可申办问题,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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