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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欣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未提出不能使用,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由此可见,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可多次使用。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仅限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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