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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麟
不算侵权反向假冒商标侵权中的“投入市场”应指“投入市场销售”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对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定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反向假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更换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更换注册商标,在实践中比较容易认定,但第二个条件中的“投入市场”则难以直观认定。2.反向假冒他人高品质商品作为样品展示不构成“投入市场”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3.反向假冒他人商品作为样品展出构成虚假宣传。真实性是诚实商业惯例的一个主要原则,禁止欺诈是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市场经营者对自己商品的特性,如质量、功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表示或说法,不仅欺诈了消费者,也不正当地抢夺了同业竞争者的客户,扰乱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行为只要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性影响,即构成虚假宣传,须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行为主观具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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