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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麟
解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条件。因此,该奖励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涉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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