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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
提起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在了解具体驳回理由并认为其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提起驳回复审,主张驳回理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提交证据材料,请求对涉案申请商标做出初步审定公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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