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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采〔2006〕36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评审专家在统一条件的前提下,本着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办法进行征集和补充;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
二、评审专家库实行专人管理和抽取,非专管工作人员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领导同意,不得抽取评审专家。
三、评审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专家库管理人员应对每次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登记。
四、原则上同一名专家一年内不能连续三次抽取参加同一类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五、参加招标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确定和管理,并在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七、评审专家应当于开标(包含其他采购方式)当日或开标前2小时抽取,特殊情况下,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半天抽取。
抽取方式:在财政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
八、评审专家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确因采购业务需要,可持单位公函,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抽取采购业务需要的专家。
九、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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