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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9〕6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先行启动区域面积为119.5平方公里(具体四至范围见附件)。落桩定界工作,经商务部、自然资源部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备案,由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先行启动区域四至范围
国务院
2019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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