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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这些事纳税信用污点将被永久记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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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文章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公布内容,公布方式,惩戒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办法明确,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公布内容、公布方式、惩戒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办法明确,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新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犯了这些事将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办法第六条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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