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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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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2
文章摘要: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进一步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进一步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许可备案报告管理权限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外资、港澳台资经营性机构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其他经营性机构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和报告工作。

  二、许可备案报告要求和流程

  (一)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和流程

  经营性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依法向市(区)人力社保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和资金;有不少于5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有不少于10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性机构可向市(区)人力社保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市(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受理申请的,市(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到经营性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核查。市(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有关文书依法送达经营性机构。市(区)人力社保局在政务网站公告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信息。

  (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要求和流程

  经营性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备案申请。

  经营性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区人力社保局予以当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营性机构当场或后续补正齐全,达到要求后,区人力社保局予以备案,并将备案凭证和有关文书依法送达经营性机构。市(区)人力社保局在政务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三)人力资源服务报告要求和流程

  经营性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书面报告。

  经营性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报告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区人力社保局当场记录报告事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营性机构当场或后续补正齐全,达到要求后,区人力社保局记录报告事项,并将报告回执和有关文书依法送达经营性机构。市(区)人力社保局在政务网站公告报告信息。

  三、推进许可备案报告便民化

  (一)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经营性机构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行政许可、备案或报告申请,并随时在系统中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充分考虑经营性机构办事便利性,在全程网上办理的同时,仍然提供窗口服务。在服务窗口办理的,由市(区)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录入系统。

  (二)上门收取材料

  为保证材料归档要求,通过网上提交申请,且市(区)人力社保局到经营性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市(区)人力社保局现场核查人员将加盖经营性机构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带回存档。

  (三)提供邮寄服务

  行政许可决定书、备案凭证、报告登记回执等文书材料依法送达经营性机构。经营性机构选择邮寄方式送达的,市(区)人力社保局可邮寄送达。

  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

  经营性机构日常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许可、备案或报告的经营性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实施检查,坚决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研究开展经营性机构诚信分级评估并实施分类监管,逐步建立诚信机构“红名单”、失信机构“黑名单”。加大对“红名单”机构的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加强“黑名单”制度与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红名单”的示范激励作用和“黑名单”的约束惩戒作用,为人力资源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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