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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适用情形。各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对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一是采购项目存在唯一性,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二是采购项目出现紧急性,包括严重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三是采购项目具有延续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外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规范采购流程。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无需在“内蒙古采购网”公示。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由主管预算单位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强化主体责任。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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