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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将政采促中小企业发展“红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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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1
文章摘要: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 通讯员石瑨报道 日前,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严格按要求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 通讯员石瑨报道  日前,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严格按要求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细化政府采购文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加强绩效管理及加强信息公开。

《通知》明确,要严格按要求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全市各主管预算单位应提前谋划,汇总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项目情况,统筹把握预留份额,并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列示。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原则上均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三是采购项目确实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计划备案时上传情况说明。

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方面,《通知》提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的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通知》明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对于如何细化政府采购文件,《通知》提出,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的监督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是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是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是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是规定依据《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是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是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是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告知函。

《通知》提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加强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此外,《通知》提出,自2022 年起,漯河市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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