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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要求,延安市县两级预算单位将同步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并明确了总体要求、公开时间和范围、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和时限、公开主体和渠道及公开需注意事项,制作了公开参考文本,指导公开工作规范进行。
《方案》规定,政府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小额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统一实施的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涉密、救灾及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其他纳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内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都必须公开采购意向。对于年度执行过程中新增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应按照调整的预算或者追加的预算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由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采购人可一次性汇总公开全年的采购意向,也可根据采购项目的成熟性、预算到位等情况分次公开。
《方案》明确,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对本系统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负有领导和组织推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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