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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措施】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此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第35项明确: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通过在特定区域内实施本条开放措施,一方面将会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吸引更多有意向的外国投资者在区域内设立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外资资源,可以激发企业创作活力,推动音像制作业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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