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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营商环境,帮助申请企业正确理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有关文件精神,特提示如下: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其中,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需要提示的是,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请互联网企业和各线上服务平台提供商周知。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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