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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中的重点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注册;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连锁企业,各地可统一由市级登记机关登记,也可创新完善“一照多址”改革,方便连锁企业办事。
《通知》强调,外国投资者或者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登记注册;《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不予登记注册;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由被授权局根据该企业的章程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被授权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配合商务部门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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