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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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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70.01.01
文章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录入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录入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要求的专家,以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采购中心对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所有人员。

  二、评审专家的范围

  第四条 评审专家从以下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

  (一)机械设备方面

  医疗设备、教学仪器、科研设备、文体器材、摄影及广播电视器材、农林水利机械、城建及工程机械、警用器材以及汽车、锅炉、电梯、空调、日用电器等。

  (二)现代化办公设备方面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数码复印机、打字机、打印机以及其他现代化办公设备等。

  (三)各类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方面

  (四)服务及消耗品方面

  财产保险、汽车维修、汽车加油、印刷、会议服务、取暖用煤用油及各类药品等。

  (五)工程方面

  建筑设计、建筑预算、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各类建材、房地产开发、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城市公用设施等。

  (六)法律(经济合同)方面

  (七)招标方面

  工程招标、机电产品招标、国际招标、标书制作等。

  (八)其他行业、专业

  三、评审专家的选聘

  第五条 对专业性较强、情况复杂或数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中心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职人员

  2、身体健康;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道德修养;

  4、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且正在该领域工作,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敬业负责、公正廉洁。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选定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所在部门或单位初审、采购中心审核、报财政厅审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单位推荐的人员应如实填写《专家登记表》。

  第九条 单位推荐的人员经审核并录入采购中心专家库即取得评审专家资格。采购中心对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并颁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咨询评审专家证书,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其推荐单位。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聘用应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接到采购中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如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应在项目评审开始前三日内通知采购中心。接受邀请的,无特殊原因,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二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受聘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况,应回避:

  1、评审专家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评审供应商单位任职;

  2、与拟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

  3、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对受聘参加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的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

  四、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依据《专家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工作情况,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对评审专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公平、公正、敬业、负责的精神参加项目评审,所提评审意见应真实、可靠、有理有据。

  第十六条 在项目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得与被评审的供应商有私下接触。

  第十七条 在项目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应服从采购中心的安排,遵守项目评审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守采购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对评审专家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和不能适应评审工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聘用期间如违反采购工作纪律、规定,采购中心可以解聘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有重大违纪行为的,通报其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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