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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购[2004]1146号
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活动中只能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指定品牌,具体包括:
一、禁止指定产品的品牌;
二、禁止指定产品主要部件的品牌,如计算机政府采购项目中,不得指定微处理器、显卡等的品牌;
三、禁止采取以特定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等方式间接指定品牌。
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严格遵守上述要求。供应商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和质疑,特别是有权就一些歧视性内容提出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及时作出答复,必要时需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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