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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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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70.01.01
文章摘要: 津财采〔2007〕14号 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市领导有关的批示精神,现将你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中心

津财采〔2007〕14号

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市领导有关的批示精神,现将你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的具体范围

  (一)接受委托的采购人范围仅限于市教委所属的各高等院校,包括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二)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详见附件《天津市高等院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三)上述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对你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的具体要求

  (一)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对按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应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信息、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并依法组织评标过程,做好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工作。

  (三)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部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四)部门集中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一种形式,对你中心监督考核将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你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7月1日。

  附件:天津市高等院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高等院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仪器仪表

  1.工业自动化仪表

  2.电工仪器仪表

  3.试验机

  4.实验仪器及装置

  5.天文仪器

  6.气象仪器

  7.海洋仪器

  8.农、牧、渔仪器

  9.石油仪器

  10.纺织仪器

  11.动力机测试仪器

  12.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13.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14.计时及校验仪器

  15.电子测量仪器

  16.通信仪器

  17.核子仪器

  18.地质勘探及地球物理仪器

  19.航空航天航海仪器

  20.建筑工程仪器

  21.心理、生理及刑侦仪器

  22.环境监测仪器

  二、图书资料

  23.图书资料

  三、文体设备

  24.文艺设备

  25.体育设备

  26.军事体育设备

  27.娱乐器械

  四、标本模型

  28.标本

  29.模型

  五、文物及陈列品

  30.文物

  31.陈列品

  六、工具、量具及器皿

  32.量具

  33.量仪

  34.工具

  35.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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